最高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的暂行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里的司法鉴定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遇到一些专门的问题,比如文书真假、伤势程度等,法院会找专业的人来给出专业的判断。 其次,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全院司法鉴定工作。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这就像一个分级的体系,不同级别的法院有不同的职责,基层法院遇到搞不定的鉴定问题,可以往上一级法院的鉴定机构寻求帮助。 关于鉴定人的资格,规定要求具备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等条件之一,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这是为了保证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在鉴定程序方面,规定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就提醒当事人,如果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且配合提供材料和缴纳费用,不然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外,该规定还对鉴定文书的制作、鉴定人出庭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鉴定文书应当载明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等内容。鉴定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公正、科学,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活动,查明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