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哪些规定?

我在就医过程中与医院发生了纠纷,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这类医疗纠纷案件都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不知道这些规定是如何保障患者权益的,在实际审判中又是怎样应用的,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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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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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方面有一系列重要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键依据。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定义和范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这就为确定医疗纠纷的性质提供了清晰的界定。 其次,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情况下,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再者,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解释也有相关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的赔偿标准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统计数据等来确定。 此外,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既保障患者在受到医疗损害时能够获得合理赔偿,也确保医疗机构在依法依规诊疗的情况下不被不合理追责,维护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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