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在医疗纠纷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医疗损害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为过错对患者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果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于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该司法解释,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赔偿标准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还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当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