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有什么意见?
我遇到一个案子,基层法院已经判决了,但我觉得有问题,听说有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说法。我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我这个案子能不能适用这些规定来争取更公正的处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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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把原本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决定由本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的制度。再审提审则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将案件提归自己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在提级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也对提级管辖的情形和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一般来说,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等情形的案件,上级法院可能会提级管辖。
对于再审提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关于再审提审的规定。当案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时 ,上级法院可能会决定再审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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