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鉴定费承担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打官司要做鉴定。但我不知道鉴定费该谁出,我听说最高院有相关规定,就想了解一下最高院对于鉴定费承担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能不能给我吃个定心丸,让我知道这笔钱最后该谁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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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鉴定费承担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和指导原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鉴定费的概念。鉴定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支付的费用。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车辆的损坏程度、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需要预先支付鉴定费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提出申请的一方就一定最终承担这笔费用。在案件审结后,鉴定费用的最终承担通常会根据案件的胜负情况来确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就是说,如果申请鉴定的一方胜诉了,那么鉴定费一般会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分配鉴定费的承担比例。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败诉,法院也可能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鉴定费的承担方式。比如,如果鉴定结果虽然没有支持申请方的主张,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鉴定费的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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