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规定?

我家里有人在服刑,听说有减刑、假释的政策。但我们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减刑、假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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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刑假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这两项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详细规范。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减刑和假释的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减刑方面,根据该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也有明确的列举情形,比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属于立功表现,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不同刑罚的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规定也有明确要求。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在假释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此外,规定还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并明确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如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等。 总之,最高法的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减刑、假释制度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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