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是如何规定的?

我做生意失败欠了些钱,被债主起诉了。我不是不想还,只是暂时没能力。听说会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我想知道最高法对失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成为失信人后会有啥后果,怎么才能从失信名单里移除,心里特别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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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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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明明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去履行,或者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来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比如,明明有存款却不还钱,或者隐藏、转移自己的财产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失信。 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面临诸多限制和后果。在生活方面,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消费方面,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在金融活动方面,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受到限制。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信用惩戒。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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