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是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制定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相关内容。 首先,规定明确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次,关于纳入程序。一般是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再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享有相关权利。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 最后,失信信息的删除也是有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信用体系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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