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法拍房腾退有哪些规定?


在司法拍卖中,法拍房腾退是一个比较受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有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前,应当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也就是说,法院有责任在拍卖法拍房之前,对房屋是否存在他人占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明确告知。如果房屋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房屋被拍卖,合法的承租人仍有权继续使用房屋至租赁期限届满。这里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也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然而,如果房屋存在非法占用的情况,比如原房主在房屋被拍卖后拒不腾退,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此外,对于一些恶意阻碍腾退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以及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