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遗嘱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家里涉及到遗嘱继承的问题,现在对遗嘱的真实性有争议。我不知道在法律上谁该来证明遗嘱是真的还是假的,想了解下最高院对于遗嘱举证责任方面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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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遗嘱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谁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与遗嘱相关的事实。当涉及遗嘱纠纷时,确定举证责任对于案件的走向和结果有着关键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遗嘱继承纠纷里,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那么通常该方当事人就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遗嘱的原件、遗嘱订立时的见证人证言等。例如遗嘱是自书遗嘱,主张有效一方要证明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事实。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该方也需要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比如提出遗嘱签名可能是伪造的,就需要拿出诸如笔迹鉴定申请等相关证据线索。若双方都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作出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若不能完成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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