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如何解释的?

我因为一些事情涉及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个情况,不太清楚具体含义。想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怎么解释的,它的范围、条件这些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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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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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自己的住处被监视居住,而是由司法机关指定一个合适的居所,让他们在该居所内接受监视。这种措施限制了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但相较于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相对宽松一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这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监督等多个方面。在适用条件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无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没有合法居住的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是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等。在执行程序方面,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总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旨在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规范地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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