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时,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有效时间范围。简单来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去请求赔偿,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判断点。“知道”很好理解,就是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应当知道”是指按照一般的常理和认知水平,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税务机关作出了错误的征税决定并通知了当事人,那么从当事人收到通知时起,就应该认为其知道了权益被侵害。 对于时效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开始计算。例如,税务机关在2024年1月1日对某企业作出了错误的罚款决定,该企业于当天收到了处罚通知,那么时效就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如果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地震,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提出赔偿请求,那么从地震影响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如果超过了两年的请求时效,赔偿请求人将失去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律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当事人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赔偿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