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哪些人?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指的是与税务行政复议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参与到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包含的具体人群。 首先是申请人。申请人是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从而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例如,一家合伙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决定不服,就可以以企业名义申请复议,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企业参与。 其次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作出引起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明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比如,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税收处罚决定,该企业申请复议,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就是被申请人。 再者是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例如,在涉及关联企业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关联企业可能就是第三人。 最后是代理人。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一般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指定代理人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委托代理人是受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涵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代理人,他们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都有着各自明确的角色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