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话,需要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会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然后是受理阶段。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会受理该复议申请;如果不符合,会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如果属于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下来是审理阶段。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会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这个阶段,被申请人需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是决定阶段。复议机关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会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不同的复议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