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赡养祖父母但其他子女还在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我想了解在个税申报里赡养祖父母这一项。我祖父母的其他子女都还在,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申报赡养祖父母的专项附加扣除,该怎么去申报,是按什么标准扣除呢?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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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为了减轻纳税人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下面来详细解释在祖父母其他子女还在的情况下,关于赡养祖父母的个税扣除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主要针对自己的父母。但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他们的子女(也就是纳税人的父母)均已去世时,纳税人才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所以,如果祖父母的其他子女(即纳税人的叔叔、姑姑等)还在,仅从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纳税人通常不能以赡养祖父母为由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因为存在其他法定赡养义务人,纳税人并不属于直接法定赡养人。 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祖父母的其他子女没有赡养能力,且纳税人实际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目前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下纳税人能否享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祖父母与纳税人共同生活的证明、实际赡养费用支出的凭证等,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在扣除标准方面,如果符合扣除条件,独生子女每月可按标准扣除 2000 元;非独生子女则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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