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无偿借款是否需要交税?
我有一家总公司和分公司,最近分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总公司打算无偿借款给分公司。但我不清楚这种总分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在税务方面有什么规定,需不需要交税呢?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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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总分公司无偿借款是否需要交税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税种角度来分析。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构成企业集团内单位,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比如办理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等情况。如果总分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偿借款是免征增值税的。若不在此范围内,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所以这种情况下总分公司无偿借款可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判定依据主要是看这种无偿借款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总分公司属于关联方,如果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能证明该无偿借款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可能不需要特别调整。 综上所述,总分公司无偿借款是否交税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不同税种的规定以及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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