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资金无偿转给母公司有什么税收规定?


在子公司资金无偿转给母公司这一行为中,涉及的税收问题需要从不同税种来分析。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里子公司无偿将资金转给母公司,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的范畴。通常情况下,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过,如果符合统借统还的条件,即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或者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这种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子公司与母公司属于关联方,子公司无偿划转资金给母公司,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子公司可能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等,那么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