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成立分公司,税收应该交给哪里?
我打算在异地成立一家分公司,但不清楚税收方面的规定。不知道分公司产生的税收是交给总公司所在地,还是交给分公司所在的异地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政策,避免后续出现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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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成立分公司后,税收缴纳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税种来分别判断。 首先是增值税,它是对商品和劳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增值税通常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因为增值税是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地或提供地产生纳税义务,所以分公司在当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就需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它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要和总公司汇总缴纳。不过,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分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的预缴比例是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年度终了后,总公司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此外,对于一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通常是由分公司在其房产或土地所在地缴纳。因为这些税种是基于不动产或土地的所在地来确定纳税义务的。比如,分公司使用的房产在异地,就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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