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预收款方式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最近在处理财务税务相关事务。我们公司业务有很多是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义务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收到预收款就产生纳税义务,还是等货物发出或者服务提供之后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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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领域,采取预收款方式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销售货物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简单来说,一般的货物销售,就是货物发出去了,纳税义务就产生了。但如果是生产周期很长的大型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到了合同约定收款日,就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情况,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只要收到了预收款,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业务在采取预收款方式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避免因纳税义务确认不准确而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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