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做小生意的,主要销售一些日常用品。最近在整理税务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货物卖出去收到钱的时候,还是开发票的时候呢?想了解下这方面准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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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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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法里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这对于企业和商家准确履行纳税义务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分不同情况来详细说明。 首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先开具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商家在和客户完成交易后,即使货物还没来得及发出,但只要收到了客户的货款,或者拿到了表明客户肯定会付款的凭据,像合同等,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要是商家先给客户开了发票,那就以开发票的时间为准来确定纳税义务。 其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简单来说,就是商家把货物发出去了,并且在银行办理好了相关的收款手续,这个时候就需要开始考虑纳税的问题了。 再者,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要是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例如,商家和客户签订了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了每个月的具体收款日期,那么到了约定日期,不管是否实际收到款项,都产生了纳税义务。要是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发出去就意味着纳税义务产生。 另外,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不过,如果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货物发出才产生纳税义务,但对于生产周期长的特定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到了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比如商家委托别人帮忙卖货,对方给了代销清单或者付了部分货款,这时就产生纳税义务。要是一直没收到这些,等发出货物满180天,也得履行纳税义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像企业把自己生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情况,货物移送时就产生纳税义务。这些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和商家一定要准确把握这些时间点,按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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