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开始自己创业做生意,涉及到纳税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时候就产生纳税义务了,是签合同的时候,还是收到钱的时候,又或者是发货的时候呢?我很怕因为搞不清楚时间而出现税务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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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这一概念非常重要,因为它明确了纳税人什么时候开始需要履行纳税的责任。 不同的税种,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就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确定标准。比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对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定的。 总之,不同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基于其自身的特点和税收征管的需要制定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把握这些时间规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逾期纳税而产生滞纳金等额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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