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的?
我做买卖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 式,一直搞不清楚纳税义务到底啥时候产生。我怕没在正确时间纳税会出问题,所以想知道在这两种销售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是啥。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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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概念。赊销,简单来说就是先把货物给对方,让对方以后再付款;分期收款则是将货款分成若干期,按约定的时间分别支付。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一规定其实很好理解,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且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收款日期,那么到了约定收款的那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比如商家和买家约定在3个月后支付货款,那么3个月到期时,商家就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虽然有合同但合同里没写明收款日期,这种情况下,只要货物发出了,纳税义务就产生了。这是因为在这种不确定收款时间的情况下,以货物发出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能够保证税收的及时征收和管理。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销售时,一定要清楚这些规定,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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