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什么相关规定?
我是一名纳税人,最近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了一批货物。我不太清楚在这种销售方式下,税务方面有哪些规定,比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开票等相关流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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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把货物销售出去后,委托银行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这意味着,当纳税人将货物发出,并且在银行办理好托收款项的相关手续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从开票的角度来看,纳税人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在税务申报上,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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