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委托别人帮我代销货物,现在不清楚从什么时候开始我有纳税义务。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货物卖出去的时候,还是收到代销清单的时候,还是其他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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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销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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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简单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承担纳税责任的那个时间点。这一规定对于准确确定纳税人何时应该履行纳税义务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具体来讲,如果您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当您收到代销单位给您的代销清单时,这就意味着您已经知道了货物的销售情况,此时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另外,如果在还没收到代销清单时,您已经收到了全部或者部分货款,这说明货物已经有了销售成果,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开始了。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当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时候,不管货物实际销售状况如何,税法规定此时纳税义务也发生了。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纳税人无限期拖延纳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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