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建工程的自产品税费应计入哪里?
我公司有一批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了,现在不知道这些产品产生的税费该计入哪个科目。也不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帮我解答下,这些自产品的税费到底应该计入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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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用于在建工程的自产品税费计入何处的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的税法和会计规定来判断。 首先,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不过,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在建工程一般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了,所以通常情况下,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增值税方面,没有额外的税费需要特殊计入。 其次,对于消费税,如果自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当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应缴纳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因为在建工程是企业建造固定资产的过程,而消费税是与该在建工程相关的一项支出,所以要计入到在建工程的成本当中,待在建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而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不需要确认收入,也就不存在额外的企业所得税费用计入问题。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没有额外税费计入;如果是应税消费品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通常不存在额外税费计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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