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发生工伤是否有赔偿?


临时用工发生工伤是可能获得赔偿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临时用工”和“工伤”这两个概念。临时用工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短期、临时性的雇佣关系。而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意味着,不管是长期工还是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临时用工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当临时用工人员发生工伤时,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例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为临时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不能逃避赔偿责任,仍然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此外,在确定临时用工人员是否属于工伤时,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来判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总之,临时用工发生工伤是有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的。临时用工人员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