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因某些事可能面临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想知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是固定的期限,还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变化呢?希望能了解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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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指的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期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在相应的期限内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管制执行多久,剥夺政治权利就持续多久。 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为了从政治上彻底否定他们,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次犯罪,所以要终身剥夺其政治权利。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随着犯罪分子主刑的减轻,对附加刑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此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就表明,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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