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无效具体有哪些不同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以下为您详细分析它们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结束了,不再对双方有约束力。而合同无效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认可。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比如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这些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次,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例如,在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出租人要退还承租人的押金,承租人要返还租赁物。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就好像这个合同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买卖毒品的合同是无效的,双方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物,如果一方有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要进行赔偿。 最后,效力状态不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前,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在出现特定情形后才结束效力。而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来确认,它从签订的那一刻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合同无效在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和效力状态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者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