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对继承遗产有哪些应有的权力?
我爷爷打算立遗嘱分配他的遗产,我想知道遗嘱人在处理遗产过程中,具体有哪些应有的权力呢?比如能不能随意改变遗嘱内容,对遗产分配有多大的自主决定权等,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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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涉及继承遗产方面拥有诸多应有的权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遗嘱人享有设立遗嘱的权力。设立遗嘱,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自己死后的遗产作出预先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意味着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自由选择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其次,遗嘱人有变更遗嘱的权力。在遗嘱设立之后,如果遗嘱人的想法发生了改变,或者情况有了新的变化,遗嘱人有权对遗嘱进行变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保障了遗嘱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遗产分配方案。再者,遗嘱人还拥有撤销遗嘱的权力。当遗嘱人认为原来所立的遗嘱不再符合自己的意愿时,有权将其撤销。撤销遗嘱后,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最后,遗嘱人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力。遗嘱执行人就是负责执行遗嘱内容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能够确保遗嘱的顺利执行,保障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总之,遗嘱人在继承遗产方面的这些权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以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和保障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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