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财产利益在各国的理论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人格权财产利益方面的知识,不清楚不同国家在这方面都有哪些理论。我对这方面比较感兴趣,想知道各个国家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是如何看待和阐述的,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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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财产利益指的是人格权中所包含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比如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可以用于商业代言,从而产生经济收益,这就是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一种体现。 在不同国家,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论。 在美国,存在公开权理论。公开权是指个人对其姓名、肖像、形象等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所享有的权利。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判例逐步确立和发展了公开权制度。当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活动时,权利人可以依据公开权理论主张侵权赔偿。例如,某商家未经某明星同意,使用其肖像来推销产品,明星就可以以公开权被侵犯为由向商家索赔。 德国则采用了人格权保护理论来涵盖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德国民法典强调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当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若有人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商业活动并获利,姓名权人可以要求其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日本的理论融合了多种观点。一方面承认人格权具有精神利益,另一方面也认可人格权中包含财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权利人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后果等。例如,在处理涉及艺人形象被不当商业利用的案件时,会根据艺人的具体影响力等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这些不同国家的理论虽然有所差异,但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商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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