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是要给N+1赔偿还是2N赔偿?
我公司最近要辞退一批员工,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辞退员工到底该按照N+1的标准赔偿,还是2N的标准赔偿。不知道这两种赔偿情况是怎么区分的,也怕因为赔偿问题和员工产生纠纷,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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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N”指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N + 1”中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在这三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N + 1”的补偿。 “2N”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2N”赔偿。 简单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就是“N + 1”;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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