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续签合同第三次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和公司的合同快到期了,之前已经续签过两次。这次再续签就是第三次了,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第三次续签是不是就自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我担心自己权益受损,想弄明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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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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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上,第三次续签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不明确终止时间,并不是说合同没有终止的可能,而是不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样,有一个明确的到期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于第三次续签合同的情况,如果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等情况,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上述这些法定的特殊情况,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劳动者如果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要求后,用人单位一般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是第三次续签,也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第三次续签合同不一定必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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