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什么?


在合同法领域,涉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来分别解释这两个概念。 首先,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里除了签订合同的双方之外,还涉及到了第三方的利益。涉他合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另一种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比如,张三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指定李四为受益人。在这个合同中,李四就是第三人,他可以直接根据这份合同在符合条件时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这一类型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还赋予了第三人有拒绝接受的权利。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例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向甲交付货物。这就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谁签的合同就对谁有约束力。比如,甲和乙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只约束甲和乙,丙没有参与签订合同,就不受这个租赁合同的约束。这一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效力主要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般不涉及第三人。 涉他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这种突破是有法律规定和限制的。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涉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