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格式条款解释的三项规则是什么?

我在和一家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发现里面有好多格式条款,我不太理解这些条款的意思。我想知道格式条款解释有没有什么规则,具体的三项规则是什么内容,这样我就能更好地理解合同里的条款,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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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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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网购协议等,里面常常包含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所以在解释格式条款时,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格式条款解释的三项规则。 首先是通常理解规则。这一规则要求,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通常理解为标准,而不是按照条款提供者或接受者的个别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比如,在一份旅游合同中提到“旅游期间包含三餐”,按照通常理解,就是每天提供早、中、晚三顿饭。不能因为旅行社的特殊解释,把“三餐”解释成其他含义。如果条款存在两种以上通常理解,那就需要采用其他规则进一步解释。 其次是不利于提供方规则。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因为格式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其在制定时可能更多地考虑了自身利益。所以,当出现歧义时,法律倾向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事故的范围”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条款提供方,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这样可以防止条款提供者利用模糊条款损害对方权益。 最后是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基础上确定的,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也明确了这一点。例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租赁期限为一年”,但双方在合同后面又以手写的非格式条款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零三个月”,这种情况下,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总之,格式条款解释的这三项规则,从不同角度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格式条款解释争议时,我们可以依据这些规则来确定条款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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