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处理?


在天津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适用的是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比如夫妻双方一起工作赚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得到的收益,还有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夫妻决定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提倡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夫妻二人可以坐下来,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能够协商成功,那么就按照协商好的方案来分割财产,这种方式比较灵活,也能体现夫妻双方的自主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要是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处理。例如,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法院可能会考虑将更多的财产分配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倾斜,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财产份额。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婚后没有进行产权变更,一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那么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再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参与分割。总之,在天津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