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移送审理有什么时间规定?

我涉及一个案件,现在到了移送审理这一步,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移送审理有没有时间方面的规定。如果有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我很想了解清楚,好心里有个底,也能合理安排后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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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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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过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处理的活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类型的案件移送审理的时间规定存在差异。 对于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民事案件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移送审理”的统一时间规定。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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