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权的撤销与无效有什么区别?

我有个商标,最近有人说可能面临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撤销和无效是不是一回事呢?在法律上它们的规定、产生的后果这些方面有啥差异,我想弄明白,好提前做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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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撤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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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撤销与无效是商标法律制度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方面来看。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人违反商标使用的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由商标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取消其商标权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犯了错,所以商标权被撤销。例如,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且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能会被撤销。而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自始就不应该获得商标权,由商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商标权无效。这意味着该商标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个商标从来没有注册过一样。比如,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会被宣告无效。 其次,从产生的原因来讲。导致商标权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商标权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则是商标注册本身存在问题。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再者,从法律后果方面来看。商标权被撤销前,商标权是有效的,撤销具有向后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撤销之前基于该商标权所进行的合法行为仍然是有效的。例如,在撤销前已经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撤销后,该合同在原许可期限内可能仍然有效,但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而商标权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这就意味着,无效的商标权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也没有效力。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最后,从程序和时间限制方面来看。商标权撤销一般是由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应他人申请启动。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审。而商标权无效宣告程序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对于商标权无效宣告,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发现商标注册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对于一些基于相对理由(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的无效宣告,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商标权的撤销与无效在定义、产生原因、法律后果以及程序和时间限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商标管理和运用中,了解这些区别对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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