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是以谁的名义呢?
我公司现在进入破产程序了,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最近有个合同纠纷需要打官司,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诉讼里,破产管理人到底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去参加诉讼,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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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破产管理人这个概念。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它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正、有序地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这里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在参加诉讼等法律程序时的地位和角色。也就是说,破产管理人虽然实际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但它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代表债务人,也就是破产企业。 从实际意义上来说,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破产企业虽然进入了破产程序,但它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破产管理人只是受法院指定来管理破产企业的相关事务,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所以在诉讼中,以债务人的名义参加,才能准确地反映诉讼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如果破产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破产管理人就需要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去参加诉讼,解决这个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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