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为什么只能自诉?


在法律中,撤销案件并不一定只能通过自诉方式,要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自诉和公诉的概念。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简单来说,就是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告状。而公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 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面,如果是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类犯罪通常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一般是需要被害人自己去告诉,也就是自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追究,也就相当于撤销了案件。 然而,对于公诉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是可以自行决定撤销案件的,而不需要通过自诉。比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盗窃的财物价值非常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撤销该案件。所以,说撤销案件只能自诉是不准确的,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