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比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比例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首先,在责任划分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比如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情况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赔偿比例方面,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来说,全部责任方承担100%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方承担70%,同等责任方承担50%,次要责任方承担30% 。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同样先由交强险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 另外,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由侵权人赔偿。总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比例要综合责任划分以及所投保险种类等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