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怎样规定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现在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报案,也不清楚处理流程。想了解下交通事故在管辖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哪些部门负责受理,以及受理的具体条件和流程是什么,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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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管辖与受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来说管辖方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交界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此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接下来是受理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总之,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按照这些规定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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