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申请调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通俗来讲,就是事故责任认定相关结果出来后的十天内,各方要一起写个书面申请给交管部门,表示要申请调解。 接着,交管部门会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此规定。这一步是为了让大家提前安排好时间,准时参与调解。要是有一方不能按预定时间参加调解,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然后是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车辆所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办案人员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而且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之后,就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在调解过程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他人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则不公开进行。并且,为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警察主持调解。 最后,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若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相关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在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复核结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后,上一级部门作出的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