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实婚姻关系及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在探讨对事实婚姻关系及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同居关系则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法律上,他们的婚姻关系是被承认的,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具有相似的法律地位。在财产分割方面,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进行合理分割。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也按照婚生子女的抚养原则处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视,强调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必要程序。 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是指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而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具体的抚养方式和费用承担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此外,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还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过错行为。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处理有着明确的原则和规定,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