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工资,其中一份已交过税,为什么另一份还要交税?
我有两份工作,一份工作的工资已经正常扣税了。但另一份工作发工资时,财务说这份工资也要交税。我就很疑惑,为啥一份工资交了税,另一份还要交,这合理吗?我想知道这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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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计税方式。综合所得,简单来说,就是把你在一年里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加在一起,然后按照规定来计算你该交多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你有两份工资收入时,每一份工资在发放时,支付单位通常会按照各自发放的金额先进行预扣预缴税款。这是因为支付单位只能掌握你在他们那里取得的收入情况,无法知晓你其他的收入。 而到了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你需要把这两份工资以及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在一起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对比之前预扣预缴的税款,如果预扣预缴的多了,就会给你退税;如果预扣预缴的少了,你就需要补税。 所以,虽然其中一份工资已经交过税,但这只是预扣预缴,并不是最终的纳税结果。另一份工资同样需要预扣预缴税款,最终以全年综合所得来确定你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让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来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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