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判决主要有以下几种种类: 第一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原告告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求。例如,小李认为某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为其办理某项许可证,但经过法院审理发现,行政机关是按照规定流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小李自身条件不符合办理要求,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是撤销判决。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这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问题,被法院否定了。比如,某行政机关在对一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就可以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种是履行判决。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就是说行政机关有义务做某件事却没做,法院要求它在规定时间内去做。例如,老张向某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该行政机关一直未处理,法院审理后会判决该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老张的申请进行处理。 第四种是给付判决。当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比如,在一些行政补偿案件中,行政机关有义务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补偿却没有给,法院就会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给付补偿的义务。 第五种是确认违法判决。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例如,行政机关的某个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但该行为确实违法,法院就会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 第六种是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种情况是行政行为存在非常严重的违法问题。 第七种是变更判决。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比如,行政机关对某商家的罚款数额明显过高,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罚款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