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权的种类有哪些?


破产申请权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产申请权的种类。 首先是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债务人在自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作为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最为了解,当出现资不抵债等困境时,通过行使破产申请权,能够使企业及时摆脱困境,或者通过重整等方式实现重生。 其次是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公平的清偿。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尽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 然后是清算人的破产申请权。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破产申请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行业具有特殊性和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破产申请权,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