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怎样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通俗来讲,就是这类合同在签订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让合同继续有效、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撤销合同。 以下为你介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几种常见种类: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甲误将赝品画作当成真品与乙签订了购买合同,这就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合同,消费者就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例如,中介机构欺骗购房者关于房屋的真实情况,而卖房者知道中介的欺诈行为却未制止,购房者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合同,受胁迫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例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合同就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此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