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防止一方在未满足一定条件时被迫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有以下三种种类: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谁先履行义务,那么在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义务的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没有约定谁先交钱谁先交货,那么在甲没有交付货物时,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反之,在乙没有支付货款时,甲也可以拒绝交付货物。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就是说,当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或者质量交付货物,那么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上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就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例如,甲要先向乙交付货物,但是甲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那么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交付货物,但需要及时通知乙,并在乙提供适当担保时恢复履行。 总之,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