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种类分为哪几类?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别人向你主张某种权利时,你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理由来对抗,拒绝对方的请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抗辩权的主要种类。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货物的同时乙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却要求乙支付货款,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应先向乙发货,在发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无法支付货款的可能,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要求乙提供担保。
此外,还有时效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债务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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