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有哪些类型?


在了解无效合同的类型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各方不能依据这样的合同来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无效合同的类型。 第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无法理解合同的内容和后果,所以他们签订的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第二类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阴阳合同”,表面上签了一个合同,但实际上双方真实的意思并不是按照这个合同来履行,而是另有约定。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为了少交税,双方签订一份低价的合同用于备案,同时又签订一份真实价格的合同私下履行,那么那份低价的备案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三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等,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因为毒品交易是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所以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四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体现。如果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合同,就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第五类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当合同双方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相互勾结,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时,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甲和乙恶意串通,签订合同低价转让丙的财产,损害了丙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总之,了解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保持警惕,避免陷入无效合同的陷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